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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思维的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在法治建设中应该做到:把逻辑规则当成法律思维的组成部分,从而固化法律的意义。目的解释主要被用于堵截处罚方面的漏洞,确保刑法之网的严密性与开放性。
法律方法的实践功能除了表现在以上法治整体层面上之外,还有很多微观表现。由此可见,虽然社科法学自身并没有完全一致的理论分析进路,但是,社科法学保持着法律对社会的开放态度,强调法律的实际效果。如雷磊认为,法教义学坚持对于法律事业的内在态度,是一种典型的法学内的法学。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指导性案例所依附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共政策功能存在着不少缺陷(68)。(28)蔡琳:《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律解释——基于甘露案的分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
在2013年中,部门法学者特别强调了教义学属性,并利用多种具体的法律方法对自身涉及的实践问题进行了有效回应②,这一点在2014年得到了延续和深化。这几次会议都设置了与法律方法论研究相关的单元进行研讨。[32]180马克斯·韦伯、马克思也都把理性作为解释法律概念和法律观的关键词。
无论在西方还在东方,从词语上、语境上,法律、法治总是意味着某种公平。从 2006 年开始,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开始讨论国家和国际两级法治的问题,肯定了我国政府代表提出的 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的观点。一是认为程序费事费时,影响效率。[36] 习近平: 《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 60 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 年 6 月 29 日,第 2 版。
[15]99近代以来,思想家们时常以自由来界定法律。联合国大会及其第六委员会和国际法委员会,致力于国际条约的制定和国际法的编纂,为 国际立法做出了积极贡献。
解读与实践的差异并不妨碍法治领域的价值共识。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 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七、自由文化 自由,无论是作为哲学概念,还是作为政治 ( 政治学) 和法律 ( 法学) 概念,都源自西方文化。上述意义是互通的,为我们理解和谐概念和作为国家与社会理念的和谐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
社会生活中的自由与责任是对立统一的。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树立理性的法治观,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三是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平等。这说明依法独立公正司法的外部环境很差,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受到不应有的干扰。
正如马克思所说: 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 法是善和正义的艺术。
马克思主义还主张运用法律和其他手段来确认和保障人的权利。( 《管子·七臣七子》)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说: 夫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
来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第55卷第4期。越是往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办案的压力越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下的秩序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和而不同的秩序,是一种使自由而平等的竞争和人道主义的生活成为可能的秩序,是摆脱了单纯偶然性、任意性、不可预测性的秩序,是各种社会分歧、矛盾和冲突能够在道德精神和法律理性的基础上得以和平解决或缓和的秩序,是社会组织健全、社会治理完善、社会安定团结、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秩序,是尊重人权、保障权利的秩序。在利益表达方面,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秩序的建立和维护离不开法律规则。[25] 虽然机会公平并不能确保 结果平等,但它为每个成员的发展提供了公平参与和实现梦想的可能性。
长此下去,在他们心中就会沉淀 仇富、厌世、恨世等消极思想,进而对执政党和政府产生离心倾向,少数激进分子可能会采取极端手段来寻求利益表达,以致形成社会动乱。公共治理的优势包括: 第一,它更加充分地将民主理念和民主机理融入到国家治理当中,最大限度地吸收公众参与,扩大公民及其组织的话语权和决定权,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
在当前各类社会矛盾较为突出,同时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了解和认知尚不充分的背景与条件下,理性地处理涉法问题,不仅关系到执法的实际效果,也关系到法治的权威。理解的目标是导向知识共享、相互信任、相互依存。
在当今世界,德国民众和日本民众是最具规则习惯的民众。最近几年频频曝光的 官二代、官三代违规担任公职和领导干部的事件在媒体上被广泛议论,根源就在于它们破坏了机会公平、平等竞争的底线,泯灭了其他竞争者脱颖而出的梦想和预期,触动了广大平民百姓渴望机会公平的神经。
在人治化的治理中,在重大决策事项上,领导人个人说了算,看起来决策效率很高,但由于个人的见识、智慧和能力毕竟有限,这种决策方式很容易出错,甚至在根本性、全局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而且往往难以自我纠正。[4] 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65 年。马克思在他还是革命民主主义者的时候就强烈主张法典应是 人民自由的圣经[13]71。[2] 刘海年: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社会经济发展》,《法学研究》,1992 年 1 期。
其实,程序不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程序本身也有其独立价值。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的干扰和干涉,以权压法、权大于法,迫使司法机关滥用职权、违法办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司法不公、冤假错案,甚至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特别是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保障、高速公路建设、新农村建设等领域尤为突出。
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 60 周年纪念大会上,习近平主席指出: 我们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坚持党的领导是最根本的保证。
要建立民主、科学、公正、高效的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执法权力; 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申诉、行政赔偿制度,使行政机关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这表明,党和人民对司法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
时常可以看到,人代会期间,一些代表表达的纯粹是个人意见和偏好,而不是选民的意见和主张,甚至利用人大代表的身份以权谋私、以权压法。相对于其他价值,其 终极性、元地位表现在: 第一,和谐凝练法治的价值,即从社会生活、历史传统、社会未来发展、哲学和法理中凝练出现代法治的价值。对于具有规则意识的公民来说,法律规则不仅规定了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模式,而且提供了依照规则而行为的动机,以及批评违反规则的行为的理由和标准;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但其实质是社会共识,是全体公民的公约,违背规则就是对公约的破坏,应当给予惩罚。这些自然规律和生存条件又决定着体现这种普遍性的所有人类个体基本结构上的一致性和相互依赖性。
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商君书·君臣》) 国无常强,无常弱。
如商鞅认为: 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 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法治是公正合理地调节个人自由与社会统制的最佳方式。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 在于人民中那些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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